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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山法院:采茶工采茶期间突发疾病,谁之过?

人间三四月,草长莺飞。大地转绿,暖风微醺。一芽一叶一抹香,一人一篓采茶忙,采茶工用勤劳的双手,擦亮信阳茶叶品牌。那么,采茶工在采茶期间突发疾病,责任该由谁来承担?

基本案情


【资料图】

2023年3月下旬,文某雇请田某等多人为其采茶,日常吃住在文某处,采茶工资多劳多得。4月11日采茶作业完毕,文某于当晚付清田某等人工资,田某等人当晚留宿于文某的茶园。次日凌晨,田某因突发脑出血有晕倒呕吐症状,文某让其服食速效救心丸,并开车将其运送至某镇卫生院,让随行人员通知其家属后离开,田某后被亲属转至某县人民医院抢救,住院治疗14天,实际支出医疗费近6000元。田某将文某诉至罗山县人民法院,要求文某承担田某在雇佣劳动期间身体伤害的医疗费等各项损失10.6万元及诉讼费。

法院判决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中年近古稀的田某自愿为文某提供采茶劳务,劳务结束后文某将劳务费已结算完毕,田某在与其他采茶工一起留宿时突发疾病,文某作为接受劳务方未对田某实施侵权行为,无需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提供劳务一方追偿。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其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六条规定:“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依照法律的规定由双方分担损失”。

本案中,田某亲属陈述其病历记载,田某平日身体状况良好,在本案中应该能够胜任强度不大的采茶作业,对自己有高血压病史的情况原告应有更多的注意义务,因按多劳多得计付报酬,其未能根据自己身体状况量力而行,是导致疾病突发的主要原因;文某虽对田某的发病无侵权行为和过错责任,如果严格按照无过错即无责任的原则处理有失公平,其作为接受劳务一方,从劳务中获取收益,雇请近70岁的田某采茶多日,对田某的身体状况未能多加关注。基于田某自身身体状况为突发疾病的主要原因,其损失的负担原则并非填补,只是给予适当补偿。

综上考虑,罗山县人民法院判决被告文某补偿原告田某各项损失共计6000元。

法官说法:

近年来,随着劳动用工需求的多样化发展,因提供劳务受到伤害诉至法院的案件逐年增多。该类案件大多发生在农村建房、装饰、装修、采茶、修塘等领域,普遍存在以下特点:

提供劳务者老龄化趋势明显,且受教育程度偏低。年龄集中在55-65岁之间,文化程度通常为小学或文盲;

提供劳务者法律意识淡薄,谨慎注意能力较低,自我抵抗风险能力较差;

接受劳务者安全保障和组织管理能力不足。在劳务开展之前,缺乏对提供劳务者进行必要的身体健康状况检查、工作经验和能力的评估;特别是对于具有室外或高空作业、工作强度大、风险系数大等特点的劳务,缺乏对提供劳务者必要的监督和指导,且安全措施不到位;

接受劳务者风险分担能力不足。个人用工不需要签订劳动合同和缴纳社会保险,具有灵活便捷、成本低的优势,但接受劳务者通常不具备为提供劳务者提供风险分担和人身安全保障的条件。一旦发生损害,提供劳务者只能向接受劳务者主张赔偿,但接受劳务者的赔偿责任往往远超其赔偿能力。

针对上述情况,法官建议:一、需要使用雇工的个人应根据自身需要审慎选择用工途径,尽量通过正规的劳务派遣公司、装修公司等单位使用雇工。确需直接雇工时,应事先对提供劳务者的情况进行充分的了解,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明确工作期限、地点、内容、报酬等内容;做好安全教育培训,确保安全保障措施到位;必要时可购买保险预防风险、分担损失;二、提供劳务者在提供劳务前,应明确雇主的姓名、身份、住址等信息;尽量与雇主签订书面用工协议;提升自身技能和安全保障意识,了解所从事工作的特点,严格按照规范流程操作;对于可能存在的风险,及时向雇主提出建议;一旦发生事故,要保留证据、理性应对。(郝昱玮 彭莹莹 尹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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